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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585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58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剑岭经济联合社支付2001年8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的经营利润844673.66元以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以63346.08元为本金从2009年2月1日起计算,以410631.49元为本金从2010年2月1日起计算,以271966.62元为本金从2011年2月1日起计算,以84870.646元为本金从2012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上期间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滞纳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并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剑岭经济联合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26日期间的利润1183034.52元; 四、驳回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剑岭经济联合社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9314.66元,由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负担5146.3元,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剑岭经济联合社负担14168.3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6356.36元,由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负担8751元,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剑岭经济联合社负担17605.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314.66元,由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负担5146.3元,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剑岭经济联合社负担14168.36元。原审审计费50000元,重审审计费80000元,共计130000元,由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负担39000元,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剑岭经济联合社9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