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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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上海东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8744.0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2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价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1元,减半收取计2890元,由被告广东尚荣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