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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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绿色生活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东绿色生活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租金及水电费用1489309.51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东绿色生活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上述费用的滞纳金(以1489309.5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7年1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00元,由被告广东绿色生活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