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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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仁苑酒店有限公司 舟山建银工程造价审查中心有限公司 舟山天海中央空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舟山仁苑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舟山天海中央空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09062.15元。 二、原告舟山天海中央空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就上述工程款对由其施工的中央空调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舟山天海中央空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91元,由原告舟山天海中央空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14元,被告浙江舟山仁苑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02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