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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盛川能源有限公司与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的ZMMC/SDSC-201802号《工矿产品(煤炭)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山东盛川能源有限公司与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签订的ZMMC/SDSC-201803号《工矿产品(煤炭)购销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三、山东盛川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471000元; 四、山东盛川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ZMMC/SDSC-201802号《工矿产品(煤炭)购销合同》项下违约金800000元; 五、山东盛川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ZMMC/SDSC-201803号《工矿产品(煤炭)购销合同》项下违约金600000元; 六、山东盛川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200000元、现场勘查配合费33000元; 七、驳回山东盛川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八、驳回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62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91263元,由山东盛川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064元,由山东盛川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1358元,由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06元。 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山东盛川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