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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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汉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升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汉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升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334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率)支付给原告自2019年9月5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催告后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浙江升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8元,减半收取4249元,保全申请费2920元,合计7169元,由原告浙江升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9元,由被告浙江汉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420元。被告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如逾期未缴,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