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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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成都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贷款本金35301.6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的利息、罚息16560.15元,复利3786.97元;从2018年4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案件受理费137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