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本金552158.14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3月15日的利息139879.48元、罚息69939.74元、复利9634.22元,2019年3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位于绵阳市游仙区的房屋(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依法受偿; 三、***对***、***所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15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