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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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绿地京华置业有限公司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绿地京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7780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47780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息,自2018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569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绿地京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