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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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其余损失26635.40元,上述合计136635.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6元,减半收取165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209元,被告***负担311元,原告***负担1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