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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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1000元(已给付60000元,尚需给付61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23825.88元; 上述一、二项赔偿款,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入本院账户(户名:怀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账号:10×××01)。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垫付款3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计895元,鉴定费4515元,合计5410元,由***负担238元,***负担4064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1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