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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130300元、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利息1478033.56元、律师费325000元,合计3933333.56元。并以18083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以64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为78328元(此款原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承担37296元,由原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1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