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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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邢台大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49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78271.02元,两项合计127271.02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1946元,被告邢台大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4元,由原告***负担334元,由被告***负担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