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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3393.29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日照市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日照汇隆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6元,减半收取1918元,由原告***负担154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7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