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焦作市弘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弘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8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弘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80000元的利息(利息按月息1.5分自2015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