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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97810.04元。 三、原告***于收到上述第一、二项判决赔偿款之日返还被告吴传亮预付的医疗费18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8元,由原告***负担539元,被告吴传亮负担17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