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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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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乡市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代为支付的经营性损失614040元及利息(以61404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驳回原告新乡市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40元,由被告新乡市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8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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