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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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0000元,已付10000元,尚应赔偿800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在乘客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1483.97元,已付8682.14元,尚应支付142801.83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四、由被告滴滴出行公司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41483.97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653元,由被告滴滴出行公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