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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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6民初4309号 原告: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长彬,董事长。 被告: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封其立,董事长。 原告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一华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蔺莹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