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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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连云港市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承建的中央华府1#、3#、4#、5#、7#、9#、11#楼及地下室的土建、安装工程向原告连云港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完整的、经签字盖章的竣工图纸、竣工资料一式四份,并配合原告将竣工资料移交档案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