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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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38591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78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5111,减半收取2555.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