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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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 芜湖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百慕大天泰货柜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美国西宾克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仓储服务费人民币141540元及该款项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4154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堆存费人民币18000元及该款项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转场费人民币6000元及该款项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四、原告芜湖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权,对下列40个集装箱享有留置权,并有权就该些集装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下列集装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权总额的部分归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序号 集装箱号 序号 集装箱号 HJCU2213965 HJCU8139947 DRYU2164006 DRYU2412550 HJCU8386657 XINU1510355 SEGU1089732 TRHU2057468 HJCU8299462 HJCU8373256 HJCU8334856 HJCU2077128 TGHU1895633 BMOU2965365 HJCU2053023 HJCU2155128 HJCU8155927 HJCU2961761 HJCU2267262 GESU1185916 HJCU2333277 TEMU4212786 BMOU2312083 HJCU8481543 HJCU2056383 FCIU4732165 TEMU2228865 BMOU2928090 HJCU8136486 HJCU8382181 SEGU1577969 GESU3276907 HJCU2358742 TEMU2137580 TRLU9668446 CXDU1764025 TEMU2137791 FCIU4669843 FCIU4669524 HJCU2145156 五、对原告芜湖港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66.80元,由原告芜湖港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14258.68元,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08.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