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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
芜湖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百慕大天泰货柜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美国西宾克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仓储服务费人民币141540元及该款项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4154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堆存费人民币18000元及该款项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转场费人民币6000元及该款项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四、原告芜湖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权,对下列40个集装箱享有留置权,并有权就该些集装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下列集装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权总额的部分归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序号

集装箱号

序号

集装箱号

HJCU2213965

HJCU8139947

DRYU2164006

DRYU2412550

HJCU8386657

XINU1510355

SEGU1089732

TRHU2057468

HJCU8299462

HJCU8373256

HJCU8334856

HJCU2077128

TGHU1895633

BMOU2965365

HJCU2053023

HJCU2155128

HJCU8155927

HJCU2961761

HJCU2267262

GESU1185916

HJCU2333277

TEMU4212786

BMOU2312083

HJCU8481543

HJCU2056383

FCIU4732165

TEMU2228865

BMOU2928090

HJCU8136486

HJCU8382181

SEGU1577969

GESU3276907

HJCU2358742

TEMU2137580

TRLU9668446

CXDU1764025

TEMU2137791

FCIU4669843

FCIU4669524

HJCU2145156

五、对原告芜湖港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66.80元,由原告芜湖港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14258.68元,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08.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3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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