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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邱县畅平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98,205元、施救费5,000元,共计103,20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3元,减半收取1,441.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153元,原告***负担2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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