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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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瑞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保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邯郸市瑞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保障支行贷款本金7713445.25元、利息594016.74元(计算至2017年12月6日),以及以本金7713445.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05%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保障支行支付律师费8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62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