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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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鹏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南阳市双丰印务有限公司 南阳惠升投资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新野鹏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偿还原告南阳惠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新野鹏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阳惠升投资有限公司利息4840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6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14日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7月1日以本金196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6年7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计算)。 三、驳回原告南阳惠升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36元,减半收取10418元,由被告新野鹏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