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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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飞宇箱业有限公司 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 泰安市中医二院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飞宇箱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247.10元、残疾赔偿金79098元、误工费6300元、护理费4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6000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住宿费570元,共计99435.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