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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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耐美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沈阳金美达陶瓷有限公司 沈阳金名佳陶瓷有限公司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沈阳新大地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新大地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80,000.00元及截止2019年7月22日前的利息96,219.85元; 二、被告沈阳新大地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80,000.00元的利息及罚息(计息期间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9.6%加收30%计算); 三、被告沈阳金名佳陶瓷有限公司、沈阳耐美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沈阳新大地陶瓷有限公司的债务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确认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沈阳金美达陶瓷有限公司享有担保债权5,026,874.20元; 五、驳回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公告费560.00元,案件受理费47,334.00元,由被告沈阳新大地陶瓷有限公司、沈阳金美达陶瓷有限公司、沈阳金名佳陶瓷有限公司、沈阳耐美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