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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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安建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卓达置业有限公司 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庐江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无效; 二、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725362.9元及利息(以725362.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6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徐州卓达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对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9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原告***负担5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