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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海关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强险保险金120000元及商业险保险金493168元,合计61316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强险保险金120000元及商业险保险金124666.14元,合计244666.14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0607.3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2元,由被告***负担10837元,原告***负担3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