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银行常州分行借款本金118399.96元、截至2019年9月2日的利息3668.4元(含罚息、复利),并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