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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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圣迈硅藻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吉0103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圣迈硅藻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圣迈硅藻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9)吉0103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9)吉0103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2020)吉0103执126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白清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烨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