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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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02执1586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 负责人:徐立忠,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石俊宁,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晓宇,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06月10日作出(2018)辽0202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04月0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上门调查被申请人生活居住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邓玉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成新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