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治市晋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12547.68元(利息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共计442547.68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标准支付原告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9元,由被告***、***承担;保全费273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