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市华美电器有限公司 合肥合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11331号 申请人:泰州市华美电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合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泰州市华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合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皖0103财保401号民事裁定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之后实际执行冻结了合肥合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本案正式立案受理之后,案号为(2019)皖0103民初11331号。现因合肥合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合肥望江中路支行18×××52账户被冻结存款已达到保全标的,故应当解除合肥合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他银行账户超标的部分的冻结。 一、保留本院对合肥合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合肥望江中路支行18×××52账户28万元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对合肥合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王鹏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缪浩南 |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