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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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 烟台中鑫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方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 山东建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烟台中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8899.50元及利息损失(以108899.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0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以108899.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烟台中鑫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元,保全费1270元,担保费1000元,合计5030元,由原告烟台新华盛公司有限公司负担572元,由被告烟台中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4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