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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者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手机损失共计5600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者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手机损失、鉴定费共计101927.82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2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3元,由原告承担114元,被告***负担1729元。(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一并过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