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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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金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法信超链:地方法规1篇案例4篇裁判261875篇期刊2篇 × 被告江苏金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盱眙枫杨办公用品经营部货款210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江苏金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