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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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碧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巩义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巩义市碧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8,864.8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9.38元,减半收取计1,319.69元,由***负担527.88元、巩义市碧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91.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