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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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 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贷款本金46274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自2015年3月11日起以实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同时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对被告***所有的鲁V×××××号东风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因保证无效而导致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