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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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山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宁波太阳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宁波正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太阳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姚山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的电费214907.96元,并赔偿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14907.96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二、驳回原告余姚山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4589元,减半收取2294.50元,由被告宁波太阳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并注明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