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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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医院 诸暨市中医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88931.17元,扣除已垫付111952.16元,扣除被告***垫付的3860元,尚应支付73119.01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140元,款已垫付付清;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返还给被告***386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受理费4457元,减半收取计2228.5元,由原告***负担228.5元,被告***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