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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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普莱莎纺织有限公司 中恒大耀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张家港市普莱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恒大耀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2305.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2305.9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对张家港市普莱莎纺织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中恒大耀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3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15100元,由张家港市普莱莎纺织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由中恒大耀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