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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宏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

二、由被告何伟、薛顺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叶彩林、何显进以1,14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利息128,440元,并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负担(未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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