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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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88389.69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7元、财产保全费1222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533.50元、财产保全费12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