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天彭支行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雍友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彭州市华新针刺土工材料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3150909.5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3150909.5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6日起按照***、***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天彭支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成都雍友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市华新针刺土工材料厂对***、***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雍友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市华新针刺土工材料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不动产证明第000649280号】、彭州市华新针刺土工材料厂位于彭州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彭国用(2013)第913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及诉讼费范围内按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669元,由***、***、成都雍友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市华新针刺土工材料厂负担37269元,由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