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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湘西佳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保靖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
湘西新裕丰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
湖南德宝恒嘉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保靖县裕源生态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双胞胎畜牧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保靖县裕源生态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湘西佳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湘西新裕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德宝恒嘉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靖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违约金48万元;

二、驳回原告保靖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00元,减半收取68,500元,由原告保靖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承担50,000元,被告保靖县裕源生态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湘西佳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湘西新裕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德宝恒嘉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8,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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