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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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借款本金4551.04元及相应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566.78元,暂计至2017年10月20日的利息3507.78元,2017年10月21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按双方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上述利息、分期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别克牌汽车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依法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