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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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本金12790.56元及相应分期手续费、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20日的利息6854.32元、分期手续费12.50元,2018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上述利息、分期手续费以不超过年率24%为限); 二、农行成都光华支行对***、***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依法受偿; 三、驳回农行成都光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案件受理费3182元、公告费3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