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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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黔西南州牂牁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宏升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时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圣鑫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贵州圣鑫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黔西南州牂牁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017.70元及利息,利息以950017.7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贵州圣鑫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黔西南州牂牁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手续费6750元; 三、***、***、***、***、***、***、***对贵州圣鑫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贵州圣鑫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黔西南州牂牁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36元,减半收取8918元,由黔西南州牂牁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18元,贵州圣鑫玻璃有限责任公司7000元(贵州圣鑫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给付黔西南州牂牁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