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牡丹江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钢材款705805元、逾期利息38135.53元及2019年3月15日以后,以本金705805元按照年利率9.2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钢材款1523754元、逾期利息82330.33元及2019年3月15日以后,以本金1523754元按照年利率9.2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70元,由原告***负担2743元,由被告***负担7891元,由被告***负担1703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